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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不服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不予赔偿决定案〔2024〕张行复第24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4-28 10:39: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24号

申 请 人:宁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3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称:《不予赔偿决定书》称“第一,本机关与你方债权未获清偿无因果关系,本机关不存在利用行政职权侵犯你方财产权利的情形。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本机关是否与江苏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及其导致的无法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是江苏甲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等争议问题,在此前你方诉本机关的清算责任纠纷的关联案件中,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2)苏0582民初10254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号:(2022)苏05民终13327号),已对相关事实进行查证与释明。其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机关与江苏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及由此导致的无法清算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方要求本机关对江苏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并判决驳回你方诉讼请求;你方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本机关不是江苏甲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你方要求本机关承担江苏甲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依法生效。你方申请行政赔偿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而你方在《行政赔偿申请书》所述‘事实和理由’(包括江苏甲公司的历史沿革、江苏甲公司与本机关的关系等内容在内的表述),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客观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并无相关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第二,江苏甲公司已依法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5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破21-2号民事裁定书,因江苏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经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江苏甲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故江苏甲公司的清算程序已依法终结,你方债权未获清偿系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机关不是清偿责任主体,不对江苏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你方要求本机关承担行政赔偿的申请事项不成立。第三,你于2023年11月2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申请信息公开后看不到告知书的问题,本机关已进行核查,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已于11月6日进行回复,使用本机关账号密码登录后,可以看到告知文书。在与网站客服沟通后,确认该问题属于网站的问题,技术人员已经进行修复。如再次登录后仍然无法查看,请联系网站客服”。上述说辞与事实及法律不符:1、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江苏甲公司的义务,并不因江苏甲公司管理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就改变该事实;2、最高人民法院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但第二款规定了“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徇私枉法裁判的(2022)苏0582民初10254号、(2022)苏05民终13327号判决书成为不了被申请人的救命符;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政办[1992]192号《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同意将乙公司更名为丙公司的批复》及“1992年7月18日张家港乙公司增资为168万元并更名为张家港丙公司,1993年7月3日经张家港市文化局批准,张家港丙公司变更为江苏甲公司,以房屋3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70亩作为出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500万元……”的内容来自于政府文件及工商登记,如果房屋3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70亩出资已到位,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其下落;如果出资未到位,则被申请人具有补足出资的义务;4、1999年6月3日,被申请人在局长室召开了总支扩大会议,讨论了江苏甲公司遗留问题处理。该事实在《清算报告》中已载明;5、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破21-2号民事裁定书“因江苏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经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江苏甲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与事实明显不符,江苏甲公司管理人没有接管财产、物品、账册,无法清算才是基本事实,谁都篡改不了无法清算的事实;6、(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江苏甲公司管理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徇私枉法不足以产生被申请人不需要赔偿的结果;7、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信息公开,自2023年11月6日至今,仍然没有任何结果,此为基本事实。综上所述,《不予赔偿决定书》存在明显错误,特此提出本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不予赔偿决定书;2.张政办[1992]192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同意将乙公司更名为丙公司的批复;3.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4.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赔偿申请系因江苏甲公司对其债权清偿不能所产生的纠纷,应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畴,不符合行政赔偿对象的要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畴。二、答复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涉赔偿纠纷申请人此前已提起民事诉讼,相关事实已经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答复人无需承担债务清偿的民事责任,亦不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答复人行政赔偿于法无据。1、生效法律文书已对所涉相关事实予以查明认定,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答复人并非江苏甲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案涉江苏甲公司债务清偿的相关事宜,申请人此前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苏0582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认为答复人与江苏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及由此导致的无法清算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复人不应对江苏甲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亦明确江苏甲公司宣告破产的原因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并非因“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而破产”。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苏05民终13327号二审判决,认为答复人虽因继受了张家港市文化局的职能而系江苏甲公司的主管机关,但答复人并非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因为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答复人并非该公司的开办者,《民法通则》及《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规定中涉及的主管机关的职责,也非公司法中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由此,申请人要求答复人承担江苏甲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依法生效。故答复人不应对案涉债务的清偿承担责任,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亦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不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情形。2、江苏甲公司已依法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5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破21-2号民事裁定书,因江苏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经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江苏甲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故申请人的债权未获清偿系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答复人不对江苏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答复人所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答复人于2024年1月8日受理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查明,于2024年3月4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2022)苏0582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书;2.(2022)苏05民终13327号民事判决书;3.(2019)苏0582破212号)江苏甲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4.行政赔偿申请书(含相关证据)及不予赔偿决定书。

经查:申请人宁某为江苏甲公司债权人,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为江苏甲公司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江苏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5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9)苏0582破2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苏甲公司破产。案涉江苏甲公司宣告破产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江苏甲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清算义务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江苏甲公司破产清算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苏0582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苏05民终1332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内容为“对怠于履行江苏甲公司清算义务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1280万元”;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2)苏0582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书;2.(2022)苏05民终13327号民事判决书;3.(2019)苏0582破212号)江苏甲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4.行政赔偿申请书(含相关证据)及快递记录;5.不予赔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获得行政赔偿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条件。本案中,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裁定被申请人为江苏甲公司的主管机关,但并非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江苏甲公司破产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义务亦未参与该公司的清算,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宁某以被申请人未承担江苏甲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赔偿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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